绵阳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结题细则
职教中心    2016-7-16

 

  

    一、根据《绵阳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研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教中心课题实行结题鉴定和成果评审制度。课题经鉴定合格后,予以结题,并颁发结题证书。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最终成果均需先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才准予结题。

    二、结题评审工作由绵阳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结题评审条件

    1、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所有课题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均应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或项目人员有所变动等,项目组应在课题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项目变更申请,中心审查同意后,需以正式公文(函)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

    2、课题至少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的学术论文。

    3、完成研究报告。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成果审核查实。

    5、成果支撑材料有效。

    6、结题资料汇集完整。

    四、结题评审材料

    申请结题评审时,课题组须向中心提供符合要求、装订规范、资料完备的结题鉴定材料。

   (一)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硬壳蓝底胶封)

    2、项目结项申请表

    3、项目研究报告

     4、其它成果及成果影响佐证等(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必须是在课题研究期间或之后完成的,且内容与课题相关,无关成果不能作为验收材料附加;论著论文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成果产生的社会反响或具有应用价值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应用单位公章)

    (二)装订要求及报送份数:

    以上纸质材料A4版面,使用中心统一的封面、封底,套印左装订一份。在装订之前,请将初稿报送中心项目办审查。电子材料同时发送至中心邮箱:mzjzx2016@163.com

   (三)结题报告字体、字号要求

    1、正文中用小四号宋体,英文一律采用大小匹配于相应中文大小的字体。

    2、每章的题目(总标题)用黑体小二号字,居中放置;正文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字,顶格放置;二级标题用黑体小三号字,顶格放置;三级标题用黑体四号字,顶格放置。各级标题不可单独置于页面的最后一行,标题不宜太长。

    3、参考文献、内容用小四号楷体。

    4、页眉、注释用小五号宋体。注释为引用文献用方括号“[ ]”括起来置于引用词的右上角,于本页末注明“[编号]、参见文章、书刊名(外文可缩写),作者(外文姓列名前),年份,卷号,期数,页码。(若期刊无卷号,则为:年份,期号,页码)。”

    5、公式编号

   (1)公式、图表、附注、参考文献、附录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或分章)编号。例如,图1、附注1、文献(1)、公式(1)等。图序及图名置于图的下方。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图、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如注a、注b等,附注写在图、表的下方。

   (2)文中公式的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

    五、结题鉴定时间

    原则上,课题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后,即可申请结题。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结题评审方式

    中心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用网络盲评和会议答辩的评审方式。

    七、结题评审程序

    1、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组均需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审核查实,然后向绵阳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并报送本细则第四条所要求的结题鉴定材料。

    2、中心项目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根据课题成果鉴定工作有关要求,组成专家组,并按照鉴定程序进行评审工作。专家组向中心项目办反馈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3、在中心网站上公示课题成果、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4、中心项目办负责对专家组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整理、审核,报绵阳市教体局审批后,颁发结题证书。

    5、结题评审结果为合格者,颁发《绵阳市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课题结题证书》,证书标明主要参与者姓名(主要参与者要有相应的佐证材料,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其课题成果在中心网站上发布,绵阳市教体局拥有对课题成果的推广宣传权。

    6、评审为不合格等级的,由中心项目办负责将鉴定结果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直接反馈给课题组或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课题组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项目办提出复审鉴定。 3 个月内未重新申请鉴定者,或第二次鉴定仍未合格者,按撤项处理。

    八、结题鉴定费用

    申请结题鉴定,须缴纳鉴定评审费,主要用于专家评审费、评审会场费、及评审专家食宿及材料的邮寄等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鉴定评审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评审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绵阳职业教育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绵阳职业教育研究中心

                              二〇一六 年 七 月 十六 日